新都区知识产权转化中心

xd.cdipx.com
注册  |  登录
新都区知识产权转化中心
注册  |  登录

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交易操作规程

日期:  2023-03-29 08:21:11 来源:  新都区知识产权转化中心 访问量: 

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挂牌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知交中心)进行的挂牌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总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成都知交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活动均适用于本规程。本规程所称挂牌交易是指转让方通过成都知交中心公开发布交易标的信息,寻找受让方,最终达成交易的方式。

第三条 转让方是指对其依法拥有知识产权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交易的权利持有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技术拥有人。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是指知识产权交易的拟受让主体或拟接受转让方为其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 受让方是指最终取得知识产权权利或最终接受转让方为其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意向受让方。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交易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应具备合法交易主体资格,保证交易标的依法可进行交易。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成都知交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九条 转让方按照成都知交中心客户注册要求进行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

《交易申请书》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基本情况、交易标的介绍、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利证明(技术除外);

(四)转让决策、审批、授权文件;

(五)成都知交中心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采取联合转让的,联合转让各方应签订联合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授权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转让方自主选择 “时间优先”原则或 “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涉及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的,成都知交中心和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交易服务合同》,并组织挂牌交易。

第二节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成都知交中心将交易标的信息通过成都知交中心网站、合作机构平台等途径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交易信息公告的期限。采取“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挂牌交易的,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都知交中心可根据转让方申请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延期。

交易信息发布期限自成都知交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之日起计算。交易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七条 成都知交中心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并注明意向受让方报名的起止时间。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披露信息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披露信息内容的,应向成都知交中心提出申请,经成都知交中心同意,由成都知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信息披露有效期。由此造成额外费用或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

第三节 登记意向受让

第十九条 采取“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挂牌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照成都知交中心客户注册要求进行注册,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间,对拟受让项目向成都知交中心提出项目受让申请,按照交易信息中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意向报价、相关承诺等内容;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成都知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挂牌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照成都知交中心客户注册要求进行注册,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间,对拟受让项目向成都知交中心提出项目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报价、相关承诺等内容;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成都知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成都知交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报名和咨询,并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查阅与交易项目有关的各项文件与资料,并对所知悉的项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至成都知交中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授权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成都知交中心应当按照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六条 采取“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挂牌交易的,成都知交中心在确定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格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挂牌交易的,成都知交中心在确定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格后即刻通知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结果。

第四节 挂牌价格

第二十八条 成都知交中心的挂牌交易挂牌价格分为明确价格、面议价格两种。

第五节 组织交易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选择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交易的,在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成都知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议交易;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成都知交中心按照发布交易信息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交易。

第三十条 转让方选择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交易的,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间产生第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由成都知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议交易。

第三十一条 竞价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是指使用成都知交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竞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网络竞价系统选择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成都知交中心《网络竞价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竞争性谈判是指成都知交中心组织转让方和多家意向受让方(不少于两家)对交易标的的最终受让条件进行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拍卖是指通过向意向受让方展示交易标的,公开叫价竞购,选择最终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

转让方委托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拍卖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交易的,成都知交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交易。

第六节 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交易标的挂牌价格为“面议”的,成都知交中心收到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将组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进行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第三十三条 交易标的有明确挂牌价格并进行协议交易的,成都知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第三十四条 交易标的有明确挂牌价格并进行竞价交易的,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第三十五条 采用拍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 成都知交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交易确定成交价格。

第七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成都知交中心确认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成都知交中心组织下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五)交易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 成都知交中心在确认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其他前置程序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相关前置程序。

第三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 成都知交中心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原则上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约定向成都知交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程、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通过成都知交中心进行结算。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成都知交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交易标的货币资金。交易价款原则上通过成都知交中心交易账户进行结算,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并经成都知交中心确认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成都知交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且其他意向受让方未发生违反规程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

第四十二条 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成都知交中心交易账户。

(二)成都知交中心根据转让方与成都知交中心签订的《委托交易服务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不计利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成都知交中心审核后,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成都知交中心原则上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成都知交中心认定符合相关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也有权直接进行交易价款划转。

第四十三条 交易资金收取方应如实提供收款账户等相关信息。如提供账户相关信息有误,其后果由资金收取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约定向成都知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成都知交中心有权从交易各方在成都知交中心交易账户中的所涉交易资金中进行优先扣划。

第四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成都知交中心收到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成都知交中心根据交易双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书》等交易凭证。

第四十六条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或需完成其他前置程序的,成都知交中心根据交易相关方的申请,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相关的交易凭证。

第四十七条 交易凭证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交易标的全称、成交价格、成都知交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不得篡改,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受让方、成都知交中心各执壹份。成都知交中心不得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九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成都知交中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交易凭证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成都知交中心将该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成都知交中心将该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成都知交中心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成都知交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成都知交中心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十三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成都知交中心提出申请,由成都知交中心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成都知交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交易标的被申请无效或引起仲裁、诉讼等纠纷的;

(二)第三方对交易项目依法书面提出异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暂不能进行的;

(四)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在参与转让或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相关参与方、成都知交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五)成都知交中心认为出现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成都知交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作出中止决定的,在成都知交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成都知交中心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止期间,成都知交中心有权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成都知交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成都知交中心在中止期限内,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转让/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成都知交中心应当恢复交易,恢复的交易项目在成都知交中心网站上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或中止延长期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成都知交中心可以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成都知交中心提出交易终结申请,由成都知交中心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成都知交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转让方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法定理由不推进交易进程,经成都知交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十条 成都知交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终结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终结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成都知交中心决定终结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因当事人违规违法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成都知交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原《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交易操作规程(试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知交〔201927号)中附件一《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报监管机构批准后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都区知识产权转化中心

xd.cdipx.com

联系方式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旺隆路255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8-89399370、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业务部)028-63918660 (交易服务部)028-63918662

zjzxts@cdipx.com

蜀ICP备19004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