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3 09:10:02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省政府《四川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推动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四川省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全省各设区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也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条 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七条 选任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 5 年以上机械、电学、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材料等技术领域研发、设计或生产工作经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专利审查、复审无效审查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5年以上;3.持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际从事专利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或专利纠纷诉讼等工作 5 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调查工作。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定向邀请的方式择优产生。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任为技术调查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二)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活动;(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六)列席合议组相关会议;(七)完成合议组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二)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的归纳;(三)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出具意见并说明理由;(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技术调查官应在技术调查意见上签字,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案件口头审理、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时,有权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二)对于与本案无关的案件和咨询等工作,有权拒绝;(三)客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四)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二)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三)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一年内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三次以上,将取消技术调查官资格,从技术调查官库中清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8 月20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