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06 16:27:34 来源: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量:
(成市监规〔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依据《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0〕34号)、《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知促发〔2020〕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成都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策编制、审查评审、资助决策、跟踪评价管理等工作,以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涉及省级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规范公开、分级分段、职责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包括成都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成都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是指省级按非“因素法”分配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条 市级项目分为审核类项目、评审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审核类项目,是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据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的项目。
(二)评审类项目,是指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对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的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支持事项及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市级项目的管理,并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财务处。
1.牵头负责市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和中期调整,牵头负责省级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并协调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下达。
2.组织省、市级项目绩效评价,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3.负责市级项目授权资助资金的支付及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指导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省、市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二)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处等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
1.制定市级有关项目政策支持政策。
2.制定市级有关项目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市级有关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和中期调整建议方案。
3.编制市级有关项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4.发布市级有关项目申报细则和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5.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资金规模、申报情况等形成市级项目立项、资助建议,根据市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相关规定报请市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6.负责将审定立项、资助的市级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将市级项目资助名单与金额报市局财务处。
7.建立市级有关项目政策、细则、决策、公示、项目下达等环节的管理档案。
8.指导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省、市级项目相关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建立省、市级项目业务受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并做好日常管理。负责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2.对知识产权授权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支付工作。
3.对市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线上线下复审、受理。
4.负责管理成都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市级项目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的审核评审工作。
5.组织开展分阶段实施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工作。
6.组织开展市级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7.负责省级项目线上线下的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合同签订、审核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按照省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告。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8.建立省、市级项目审查、受理、专家评审、考核验收等全环节的管理档案,并按项目出具工作事项报告。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科信处。负责市级项目线上申报系统的日常运维,负责查询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
(五)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按项目需求对企业信用及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情况进行查证。
第七条 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辖区省、市级项目的申报组织、实地考察、初审推荐、绩效自评工作。
(二)做好省、市级项目的实施和阶段性验收具体工作。
(三)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对下达到本辖区的市级项目专项资金做好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省级项目的合同签订、审核和报送工作,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的项目合同进行归档。做好省级项目的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绩效目标自评、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
(五)建立本辖区省、市级项目培育储备库和管理档案。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申报和承担省、市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细则和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不得虚报、冒领、套取项目资助资金。
(三)在申报有关评审类项目时应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承担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做好项目实地考察、阶段性验收、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五)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目标、落实项目任务。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定期向属地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推进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管理流程
市级项目按照“政策编制、审查评审、资助决策、跟踪评价”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政策编制。
(一)制发资助政策。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拟制市级项目支持政策,报请市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印发。
(二)编制项目预算。市局财务处与市财政局对接,开展市级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三)制定申报指引。评审类项目由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制定市级申报细则,报请市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对外公开发布。审核类项目由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拟制申报通知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 审查评审。
(一)项目申报。市局下发通知对市级项目申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线上线下申报。
(二)项目推荐。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对本辖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1.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享受各级财政同类项目资助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限期补齐材料。
2.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安排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对需实地考察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3.依据初审、实地考察情况,结合本辖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向市局推荐项目。对准予初审推荐项目,在申报材料及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对暂未达到申报条件,或不具备申报资格、已享受同类项目财政资助、信用查询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对不予推荐项目,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签署不予推荐意见并告知申报单位理由。对暂未达到申报条件的项目以及未予立项、资助的项目,载入项目培育储备库,纳入项目培育服务计划。
(三)项目受理。
1.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收到初审推荐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完成复审受理。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限期补齐材料。经复审不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证的、已享受同类项目财政资助的、信用查询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予以受理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签署受理意见,项目进入审核评审环节。不予受理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告知申报单位理由,由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申报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3.项目受理后,项目申报单位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章后报送至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本辖区受理项目相关纸质资料,签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接收移交台账,做好纸质材料交接工作。
4.确定项目受理名单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项目分类对受理项目进行编号并建立项目受理台账。编号规则为:年度—项目名称首字母—序号。
(四)项目评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项目受理结束后及时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评审类项目应按照项目政策文件及申报细则和通知等制定各项目的专家评分标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在市级项目申报系统中录入专家意见并上传评审报告,在评审环节需实地考察的,顺延5个工作日。审核类项目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资助决策。
(一)项目审定。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根据项目评审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立项、资助建议。需实地查验的项目,顺延10个工作日。根据市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相关规定报请市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项目公示。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报请市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资金下达。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局财务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
(一)绩效自评。市级项目每年开展绩效自评,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实施并出具绩效自评报告。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二)阶段性验收。分阶段实施项目按照工作需要开展阶段性验收。项目阶段性验收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阶段性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并会同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研究提出“通过验收”、“项目整改”、“项目终止”的意见。
(三)项目调整或终止。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或终止。项目实施中确因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市局审议。
(四)项目整改。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然没有通过验收的,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流程完结后,应将相关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加强工作秘密管理,严禁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省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的人员不得承担该批次项目评审、验收工作。
(二)与项目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牵头处室(单位)、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项目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控省、市级项目流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评价。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等情形,给予约谈、通报或终止项目等处理。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市级项目,同时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下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省级下达“因素法”分配资金依照本办法市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成知发〔2019〕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